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坚持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通过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绿色低碳建筑等工作,“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全市新建城镇建筑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9%以上,建立发展低碳建筑评价体系,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5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450万平方米,以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多孔砖(砌块)为主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的目标。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我市建筑领域累计形成年节能446万吨标煤,减排当量CO21016万吨的能力,其中新建建筑节能434.6万吨标煤,减排CO2990.0万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7.0万吨标煤,减排CO216.0万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4.4万吨标煤,减排CO210.0万吨。

  2012年末,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引导公共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其他区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

  2015年末,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的范围以及区域中心城市、长寿区、南川区、双桥区、万盛区九游娱乐NineGame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其他区域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其它区域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标准。

  重点项目:实施“双百工程”,即“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主城区新建民用建筑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给予优惠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以及更低能耗建筑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建筑节能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建筑节能产品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者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